2020禅城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佛山二孩政策
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已办理结婚登记
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38501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34753.5元,双方共征收269507元;
超生人员2015年实际收入高于38501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 ,责令补办结婚登记;
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征收基数的2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77002元,双方共征收154004元;
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34753.5元,双方共征收269507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8.5倍一次性征收327258.5元,共征收654517元。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770元,共征收1540元。
基数:以2015年禅城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01元和佛山市2015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63元为基数
2016禅城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办事说明:佛山二胎政策的内容有哪些?佛山什么情况在可以生二胎?佛山二胎政策包含哪些情况?佛山颁布了哪些二胎政策?单独二孩
3月27日广东“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
佛山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2、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
3、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而另一方因婚姻迁移异地常住在本省。
佛山独生子女的认定
已有一孩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再婚夫妻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2009年12月21日,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决定对本省户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关于奖励对象的认定
奖励对象为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我市户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200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按规定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一次性计生奖励补助的人员除外)。
二、关于奖励金标准
我市户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三、关于奖励金的承担及划拨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市财政承担的奖励金由各区财政预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全市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情况统计报表将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划拨各区财政。
四、关于奖励金的发放和管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代发金融机构由各区政府确定,各区财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与代发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代发机构要根据区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个人,发放情况要反馈给同级财政及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和监督管理,各区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并监督代发机构建立个人帐户和资金管理情况。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顺利实施。
各区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佛山独生子女证办理材料
1、夫妻两人各自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准生证(原件);
2、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小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想了解更多佛山独生子女证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佛山独生子女证专题】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的意见
佛人口计育〔2013〕1号
各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当前,我市流动人口数量约占全市总人口数量48%的水平,流动人口数量与户籍人口数量已基本持平。我市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艰巨。同时,省委、省政府近几年对珠三角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考核,已把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列为考核中的重点。因此,加强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已成为我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经费投入,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现居住地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区、镇、村三级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经费与户籍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经费要同等投入。
二、切实加强基层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队伍建设
各镇(街)、村(居)按流动人口规模配备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人员。镇(街)计生部门按流动人口总数的0.2‰配备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村(居)按流动人口总数的1-3‰配备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人员。
三、各级计生部门及时调整内部人员分工,明确流动人口工作的职责任务,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各级计生部门要根据我市目前不断增长的流动人口数量以及上级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内部人员分工,确保有足够的人员从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充实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科(股)的力量,另一方面,要明确其它科室(股)就各自的职责既承担户籍人口的工作,同时承担流动人口的工作。
四、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调整佛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的通知》(佛府办〔2005〕20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佛计育〔2005〕1号)、《佛山市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施细则》(佛府办〔2006〕360号)、《关于增补市委组织部、市建设局和市流管办为市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单位的通知》(佛府办〔2008〕15号)、《关于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及职责的通知(佛计育办〔2010〕4号)以及《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发〔2012〕2号)的要求,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的职责。
(一)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流管部门:
1.落实对出租屋、用工单位员工宿舍、店铺等的日常巡查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婚育证明查验、现孕及当年出生人员及时报告等工作,确保全员流动人口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采集、登记、录入、变更及时、准确、齐全,相关信息项目及时补充、更新,离开人员信息及时注销。
2.协助计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检查工作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时,查验计生证明,对无证人员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计生部门。
卫生部门:
1.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流动人口孕检、分娩、终止妊娠、防疫接种等医疗服务时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定期通报的制度,并按要求实名登记、详细填报有关信息。
2.落实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政策待遇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给予优先优惠的政策。
教育部门:
1.为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入托入学转学手续时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落实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通报的制度,并按要求实名登记、详细填报有关信息。
2.落实流动人口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可优先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入学政策。
人社部门:
1.督促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并积极配合属地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2.落实为异地务工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定期通报的制度,并按要求实名登记、详细填报有关信息。
3.落实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待遇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给予优先优惠的政策。
住建部门:
1.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建筑企业严格查验其所招用员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对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工作。
2.督促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做好物业小区流动人口的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3.落实流动人口住房保障政策待遇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按政策准予申请住房保障,同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给予优先优惠的政策。
工商部门:
1.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雇用人员中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2.落实为流动人口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及年检(验照)时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定期通报的制度,并按要求实名登记、详细填报有关信息。
(二) 工作要求
1.区、镇(街道)两级的卫生、流管、教育、人社、住建、工商等部门,要与计生部门联合发文,制定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业务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定期通报的制度,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有关部门在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政策待遇时,要征求计生部门的意见,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给予优先优惠政策。
(三)考核监督
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在接受省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时被查实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不到位、把关不严、通报不及时,不得被评为年度市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致使市在全省的考评成绩排名靠后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佛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3年8月8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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