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买房房产证办理流程及相关信息/佛山房产税征收细则
办理流程
(1)登记收件
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
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
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
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
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办理材料
1、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转移证
2、经登记备案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附经开发公司盖章的房屋平面图)
3、购房发票
4、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财政部门的契税完税证明
7、物业维修基金缴费凭证
8、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办理地址
佛山各区国土局
办理时间
合同明确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
注:若无明确约定将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后。
一、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此条例于1986年12月31日颁布《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并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上面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四、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原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二)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仅限于房产出租的部分。对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六、房产税的计算
(一) 从价计征的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X(1-30%)X1.2%
(二) 从租计征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或4%)
七、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八、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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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抵押的房地产没有产权限制;
2、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共有的房屋需共有人共同申请;
4、提交资料准确、有效。
办理流程
中心收文并审核:收文——审批——核准——缮证——收费——发证
镇街收文、中心审核:镇街收文——镇内部收发文(发)——中心收发文(收)——中心审批——中心核准——中心缮证部打证——中心收发文(发)——镇街收发文(收)——镇街收费——镇街发证
办理材料
1.《佛山市XX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1份)
2.抵押双方及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各1份)
3.《房地产权证》
4.房地产抵押合同
注:涉外房地产抵押,其合同须经公证,这里所说的涉外房地产抵押特指抵押当事人中存在外国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台湾省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情况
5.主债权合同
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80元/宗
办理地点
佛山市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在限购区域执行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我市非限购区域仍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自2016年10月8日起,对上述限购区域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差别化住房信贷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限购区域
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合计11镇街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佛山部分城区新建住房限购两套住房者将停贷
佛山新建商品住房限购
2016佛山限购房政策
2014年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2014年4月1日开始,全年每个工作日受理。
禅城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始接受申请。与往年不同,今年首次实行全年受理,首次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户籍人员分开申请,且申请条件比往年放宽不少。
往年公租房的申请仅限于每年的4~5月。今年则首次开放全年申请,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或外来务工人员可在今年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前往申请。
【办理时限】申请的通过至少需要138天时间
【禅城公租房位置】
南庄镇的紫南公租房、张槎街道的玉带苑公租房
1、在保障对象租赁期满前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时,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居委会要对申请人的入住资格重新核定。对经审核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必须限期搬出,期限为3个月。
2、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个人)的收入、人口、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入住家庭(人员)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限定在3个月内搬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调离我区或工作发生变动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限定在3个月内搬出。
3、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终止租赁合同,并在3个月内搬出。
(一)在佛山市购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的;
(二)家庭收入或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人事关系调离南海区的;
(四)出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其他情形的。
4、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而应当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限定搬出期限届满后,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确有困难在限定期限内搬出的,经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暂不搬出,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价的1—2倍交纳租金。
6、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与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协议》;
(三)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结清租金、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退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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