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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出国注销户口办理流程及相关信息/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市外迁入办理详细指南

时间:2020-09-27     人气:2859     来源:     作者:
概述:  办理条件  出国外、境外定居  提交材料  出国定居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正本与复印件)。  2.《户口簿》  注: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居民身份证》  注:属集......

  办理条件

  出国外、境外定居

  提交材料

  出国定居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正本与复印件)。

  2.《户口簿》

  注: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居民身份证》

  注: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出境(港、澳、台地区)定居

  一、经批准单程前往定居的提供下列材料:

  1.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正本与复印件)

  2.《户口簿》

  注: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居民身份证》

  注: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二、以探亲访友、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后取得当地居留权的,提供下列材料:

  1.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正本与复印件)

  2.《户口簿》

  注: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居民身份证》

  注: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出具注销证明,并收回《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办理地点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户政窗口

  南海分局户政窗口

  顺德区公安局户政窗口

  三水分局户政窗口

  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办理条件

  已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且已由就业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签发《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申请随迁。

  办理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手续完备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收原件)

  4、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注: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

  注: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注: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父母随迁的,提供《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持卡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迁入自有产权房屋或单位分配、安排居住房屋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注: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簿。

  注: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注:接收入户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交该家庭户的《房产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写明同意拟迁入人迁入,并在受理民警见证下签名,视为“同意迁入声明”。

  注: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收原件,《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注: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7、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办理流程

  1、由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前台受理申请

  2、受理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因条件不符、材料不齐等原因暂不批准或退件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治安大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收费标准

  1、办理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

  2、补办身份证,收取工本费40元

  3、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佛山市公安机关各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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