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困难的户籍家庭公租房申请材料/佛山南海公租房优先配租顺序一览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户籍家庭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申请公租房的,提交资料及要求如下
1.《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2.《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和资产情况申报(年审)表》
3.申请人家庭各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5.家庭各成员在我区及外地拥有房地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有的,必须提供。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
6.承租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注:原承租公房的,则将原公房用作公租房并原地安置,执行公租房租金标准。)
7.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各成员劳务报酬所得、银行利息、住房公积金、证券收入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包括:①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②家庭成员属被赡(扶、抚)养人的,需提交赡(扶、抚)养协议书复印件;③家庭各成员在各银行开户使用的存折、卡,及住房公积金存折复印件;④家庭各成员上一年度的证券交易清单;⑤家庭成员中属个体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⑥家庭成员中属适龄未就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⑦其他可反映家庭年收入的证明材料。
8.属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复印件
9.家庭成员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若提供复印件,必须原件核对。
2020年6月17日,南海区重新修订出台了《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在同一时段申请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顺序实行优先配租:
(一)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低保对象、危重病人、残疾人员;
(二)烈士遗属、因公殉职(牺牲)人员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
(三)荣获区政府(含区级)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的;
(四)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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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经济总收入的核定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盖章。
市场租金参考价的核定程序
本区公租房市场租金参考价原则上成规模集中建设的按小区分别确定。无小区和零散分布的按所处区域市场租金参考价确定,共分南庄镇、石湾镇街道、张槎街道、祖庙街道4个区域。具体核定程序如下:
一、为确保各区域市场租金参考价核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成规模集中建设小区和各区域的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编制市场租金参考价测算报告书。
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市场租金参考价测算报告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联合发文公布,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对于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如下处理:
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出现另有产权住房或出租、出让等情形的,应将经济适用房退回。
2.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政府经济适用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原标准交纳租金,否则必须退出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有困难的经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搬迁,但必须按直管公房结构类型成本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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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流程
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4、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注:办事时限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2007年11月19日)第二十四条和《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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