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户籍证明样本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规范社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明确改革目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目标是改变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模式,统一全市户籍管理,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条件成熟时实行本市居民户口五区互通。
二、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考虑我市当前的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保证改革稳妥推进、目标逐步实现。
三、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综合协调、配套改革的原则,充分考虑相关社会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全市户籍实行统一管理,各区原来自行制定的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和办法,不符合市统一规定的,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统一户口性质,统一准入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佛山市居民户口”,取消原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类别。本市户籍居民以合法固定住所为条件,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管理。非本市居民到我市入户,统一按《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执行。
五、落实改革经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所需经费,包括全市人口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开展政策宣传等各项办公经费,由市、区政府财政统筹安排解决。本次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不向居民收取任何工本费用。
六、制定配套政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多个方面改革配套。市政府将就计划生育、退伍安置、教育学位、劳动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统筹医疗、养老保险、土地承包、集体股权(分红)、社会治安工作、基层组织管理等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各区根据本决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七、加强宣传发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把政策要求、管理办法、办理程序等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八、认真组织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大,必须有序进行。整个改革工作,由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协同工作;涉及政策调整的,由市公安局统一研究后,报市政府决定。
本决定由佛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一、市内迁移、市外准入条件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1、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四)购房入户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父母投靠子女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3、子女投靠父母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副营、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随军家属可以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已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十四)上述市外准入条件中,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二、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和政策内、外生育区别申报户口登记:
(一)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二)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三、单位设立集体户
(一)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员工500人以上(有市、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说明:
1、本文“共同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同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生活在一起;
2、本文“固定居住地”是指:(1)属自己或父母产权(以《房产证》为凭)的房屋;(2)属工作单位房产,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以单位《房产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
3、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什么是户籍证明
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也有常住居民特殊情况需要户籍证明的,居民凭身份证公安机关会出具的。
办理户籍证明拿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户籍证明的格式
户籍证明
我市XX社区XX楼XX号居民张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
特此证明!
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本次改革提出,要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继去年底《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取消暂住证制度”又被明确写入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案,标志着我们离居住证时代更近了一步。
即将送别暂住证的时刻,有必要回顾这一时代符号的前世今生。“暂住”一词本身就蕴涵着生活的不安定性,而暂住证制度就是用来对人口进行管理,不附加任何福利。1984年深圳率先实行暂住证的背景,就是政府被质疑对外来人口控制不力,社会治安不好。而2005年前后部分取消“暂住证”的城市重新恢复该制度,也有着外来人口犯罪率反弹的因素。
“暂住证”与“居住证”,一词之差,却是天壤之别。在居住证的语境下,过去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另类眼神和戒备心理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起共享城市发展,共同诗意栖居的梦想和追求。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体现了政府部门从管理到服务的理念革新,承载流动人口从义务到权利的待遇转变。
近年来,上海等地已经在居住证制度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在受到好评的同时,也存在一些质疑声音。质疑的焦点,主要是申请门槛和服务内容。比如,将高学历、产权房等作为申请条件,造成对农民工的歧视。为居住证附加了金融服务、电子政务、电信充值等花哨功能,却并未触及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流动人口最为关心的市民待遇。
申请门槛之高,和服务含金量的低,都折射出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居住证的纠结。广大外来务工人员为城市做出了重要贡献,城市管理者有意投桃报李,给予其工作和生活便利。但是,城市所能提供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蛋糕是个现实问题。
对此,公安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为居住证制度指明了方向。一方面,与居住年限挂钩是相对公平的次优选择,在一座城市居住年限越长,对城市的贡献越大,就应当享受更优厚的公共福利。同时,“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的界定,给渴望市民待遇的外来务工人员吃了颗定心丸。基本公用服务,涵盖了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这意味着居住证不再只是看起来很美,而是实打实的民生大礼包。
取消暂住证,实施居住证,作为管理机构的公安部门首当其冲。不过,居住证制度能否真正惠民,功夫更在公安改革方案之外。各地政府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民生事业投入,做大公共服务蛋糕,让每个居住证持有者都能在子女上学、家人看病、申请公租房等方面享受到政策兜底,让长期为城市做贡献的外来人员能够通过居住证落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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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在佛山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住证。
PS: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办理材料
①本人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
②本人近期的《广东(佛山)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③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④半年以上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⑤居住地住址证明。
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⑥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的,同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⑦以上所需证明材料中,其中①②③④为必选项;④如包含居住地住址信息的,则不需提供⑤;⑥为如有则必选项,
证明收原件,证照、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领流程
需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提前到照相馆拍好居住证相片,持相片回执、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资料),就近到居住地所属受理点申请,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采集指纹,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即可领证。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需要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对于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免收证件工本费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五年。居住证有效期满可以换领新证。
注意事项
1、“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统称。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2、“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1)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2)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3)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4)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4、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5、目前该业务暂不支持跨居住地辖区办理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办理指南
申请人填表→社区(村)审查加意见→卫计局窗口审批发证
所需材料
申请人未婚的:
提交本人小一寸近照一张以及本人户口薄、婚育状况证明的原件,非婚生育的还需提交缴交社会抚养费的收据原件;
申请人是女性已婚人员的:
提交本人小一寸近照一张以及本人的户口薄、《计划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的证明、缴交社会抚养费收据(无政策外生育的无需提交)、本人一个月内的孕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
申请人是女性离婚、丧偶人员的:
提交本人小一寸近照一张以及本人的户口薄、《计划生育服务证》、缴交社会抚养费收据(无政策外生育的无需提交)等材料的原件;
申请人是男性已婚人员的:
提交本人小一寸近照一张以及本人的户口簿、妻子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人落实节育措施的证明、缴交社会抚养费收据(无政策外生育的无需提交)、妻子一个月内的的孕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
申请人是男性离婚、丧偶人员的:
提交本人小一寸近照一张以及本人的户口簿、婚育状况证明、缴交社会抚养费收据(无政策外生育的无需提交)等材料的原件。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
受理时间
逢星期一~星期五(具体以各街道公布时间为准)
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
相关链接:
佛山市如何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佛山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对象
本省户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5)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奖励政策
(1)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的除外)。
(2)2002年9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在退休时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金。即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3)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终生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均可以获得每人每月80元的奖励金。我区已全面执行了这一奖励政策。
(4)对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奖励金。佛山市的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待佛山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后,我区会迅速落实。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是从领证之日开始领取,但由于我区各镇(街道)在镇(街道)撤并前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执行情况不统一;2005年7月镇(街道)撤并后,各镇(街道)计生办开始统一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因此补发时间是从2005年7月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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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独生子女证办理详细流程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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