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申请公租房家庭资产审核内容/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和退出管理
续租和退出管理
(一)续租管理。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以前3个月按相关程序提出申请,经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查和公示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新确定配租资格,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发放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承租人凭通知书签定续租合同。
(二)退出管理
1、合同退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必须退出租赁的房屋。凡因违反合同或在租期届满时经审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应依约在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出具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退还住房。在规定的30日内确不能按期退出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租金收缴房租。过渡期从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出具审查意见之日起开始计算。
2、强制退出。承租家庭在过渡期届满后拒不退还住房的,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收回。
企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和退租由企业自行管理。
三水区城镇户籍及积分入户的家庭或个人公租房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区工作(未成年人除外)和居住;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的;
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或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在申请之日前,已租住了廉租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三人以上家庭居住一室一厅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公租房申请。若成功分配公租房,申请家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原租住的廉租住房,所投入的装修费用,政府不再进行补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列入本次申请范围。
一、申请时间
全年工作日
二、申请对象
租赁补贴只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区户籍家庭发放,已经享受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承租家庭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未成年人除外);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中心)、企业等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或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孤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籍的,经查为共同居住的,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非本区户籍的家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中心)、企业等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四、申请程序
(一)书面申请
1、领取表格:申请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领取《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提交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连同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回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将资料录入系统。
3、审核公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由所在镇(街道)初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终审,并分别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五、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或A4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的请带备原件供社区居委会核对):
1、户口簿、积分入户卡、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离异或丧偶、死亡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2、拥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房产证明资料(除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外,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拥有私有住房的也须提供相关房产证明资料),租住私房或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提出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养老待遇收入或其他收入证明,其中:
(1)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见《申请表》),同时附上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卡流水账单(银行存折复印件),收取现金的提交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证据(如工资收入签收表、工资单等);
(2)已离退休的,提供有反映养老待遇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卡流水账单或收入证明等;
(3)在领失业救济金人员提交《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或发放失业救济金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4)个体工商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和当年度纳税申请的相关报表及税收缴交凭证;
(5)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属居委会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见《申请表》);
(7)暂无工作的,由所属居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见《申请表》)。
4、在本区学校读书取得本区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区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区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就读证明;
7、非本区户籍的人员需提交社保参保证明,提供从申请当月之前连续36个月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本区城镇户籍家庭的共同申请人除外);
8、残疾人、孤寡老人、老人证、危重病人(需提供二级或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特困供养”家庭,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等证明证件;
9、申请人的居住房屋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10、其他要求补充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将作为日后审查的重要依据,所提交的资料将不予以退回。
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标准按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计算。
(二)租赁补贴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本区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封顶,如果按照租赁补贴公式计算得出的补贴金额高于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的,多出的金额不予发放。
(三)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居住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保障人口数×补贴比例。
注:1、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14元;2、保障人口数按申请家庭人数计算。1人户按1.5人计算,2-3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以上按4人计算。3、结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6个档次进行租赁租金补贴,按50%至100%的比例进行计算租金金额。
七、注意事项
(一)首次申领租赁补贴的申请人,经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租赁补贴资格认定通知书》的要求带齐租赁合同、建行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在居委会签订《租赁补贴发放确认书》,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租赁补贴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每个季度发放一次。
(二)保障对象原租房为政府公房的,在取得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腾退,由房屋管理单位收回。不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的,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三)在发放租赁补贴过程中,如发现补贴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在佛山,没离职能提取公积金吗?
可以。分为下几种情况提取:①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提取;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③支付房租提取;④无房提取。具体提取指南如下:
》》租房提取
》》无房提取
》》购房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
办理地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轻工三路18号2座
咨询电话:0757-12329、1234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注:周五只集中办理一周内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咨询。
佛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地址一览
(一)申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当在每年4、5月份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点击查看:禅城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二)审核: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社区居委会申请、镇(街道)初审、建设(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复审的方式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递交相关资料后,由社区居委会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报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民政局进行住房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复审。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租住或申购条件的,由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住房地址、住房状况、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建设局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或购房资格,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核准通知。申请人可按照核准通知记载的核准面积租住或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公示发生异议的租售对象,由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租售资格,并通知当事人。
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向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提出。
(四)轮候: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将取得租赁或购买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结果进行公示。
(五)租赁或配售通知: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租或配售通知。
(六)选房:申请租赁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接到租赁或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供应房源情况选择租赁或购房,也可选择继续轮候。已确定购买的,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并按购房支付购房款。申请人已签署《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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