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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区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指南/佛山南海区商品房首次登记指南

时间:2020-09-24     人气:1707     来源:     作者:
概述: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即可预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 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已填写好商品房合同备案摘要,必要的填写商品房按揭备案摘要)。  ......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即可预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 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已填写好商品房合同备案摘要,必要的填写商品房按揭备案摘要)。

  2、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合同备案申请书》;向银行按揭借款购房的,则提供《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合同备案及按揭备案申请书》。

  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团体)。

  4、属限购政策范围内购买住宅类商品房的,提供限购政策规定的相关资料。

  5、接受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的项目(预售证号为20060069号开始)需提供《维修资金专用存折》记载户名、地名页和存款记录页(必须有存款记录)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契税审批表》。

  7、接受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项目,提供预售房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复印件真实声明。2017年5月1日后网签合同的单元不需要提供。

  8、向银行借款购房的必须同时办理商品房按揭备案登记,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借款合同;

  (3)抵押合同。

  上述资料中,3-5项资料须开发商经办人员签名校对,第4项资料还需购房人签名并加盖指模。

  二、办文程序

  三、登记条件

  1、资料齐备。

  2、《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清晰、完整、无涂改(涂改合同甲乙双方签章的要重新签订合同,涂改其余部分要双方签章确认,合同空白部分如无填写必须打“×”,使用网络备案系统签定的合同不能涂改),当事人签章齐备、清晰。

  3、预售合同填写的单元面积不得大于预售计划表的单元面积。

  4、未成年人购房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供监护人声明,未成年人向银行借款购房的不予登记。

  5、由甲方法定代表人购买的,需提交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同意出售房地产的股东决议,买方分别以“买方本人”及“卖方法定代表人”两个身份签署合同和申请书。

  6、接受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项目,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存入账户必须是该项目已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款监控专用账户。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达账账户也必须是上述账户。

  四、批复

  已在商品房合同备案摘要栏盖上“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商品房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

  五、办理期限

  1、非按揭类案件: 4个工作日。

  2、联办按揭类案件: 8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

  不收费。

 



  一、受理地址

  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

  二、申请材料

  适用范围:土地房产登记。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商确权或集体建设用地的产业载体项目确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建筑物专有情况清册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清册(套间明细表)(原件);(必选)(南海)

  2、申请人身份材料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复印件);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②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必选)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对同一规划许可证分开确权时不能收原件的,原件核对收复印件及在原件上注明已确权部分);(必选)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原件);(必选)

  6、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必选)

  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必选)

  8、测绘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书、房屋平面图、建筑物外立面照片(原件);(必选)

  9、 规划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和各层房屋平面图复印件、竣工平面图(原件);(必选)

  10、楼盘立项批文和公安部门的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必选)

  11、宗地图原件(若界址点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必选)(南海)紫色部分7月30日修改,未改系统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必选)

  13、整个项目开发情况说明(对照出让合同约定说明履行情况:开、竣工、容积率、分期确权情况、实测建筑面积、实测计容面积等,附表说明)原件;(必选)

  14、产业载体项目认定书和开发协议、租售比例约定等材料;(产业载体项目竣工确权的提交)(南海)

  15、若逾期竣工的项目必须提供经政府部门同意逾期竣工的方案、或超出合同约定的提交出让补充协议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可选)(南海)

  16、若有配建人防工程的,需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南海)

  17、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需提供立项批文或建房的文件(复印件);(南海)

  材料后描述,注意的事项:

  1、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

  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港澳及台湾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在同一页上)

  3、复印件均用不少于A4纸张复印,复印件资料涉及单位产权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4、除特殊注明外,所有材料一式一份,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提交份数为拟登记权属人数量+1。

  5、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资料,如相关证明原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6、申请材料为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境外形成的,提交时必须为:涉港澳的,应经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加章转递(若是同属一人身份声明,可以由香港行政事务处确认);涉台的,应经海基会和公证协会证明确认;涉外的,应经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7、夫妻共有房改房申请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优惠价房改房,应到房改部门办理房改房上市确认手续。

  8、已查封的不能办理登记(查封部门同意除外);

  9、纯地抵押及以幢为单位的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分割合并变更登记以。若房地抵押的,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组合登记除外。

  三、审批程序

  镇级:受理—[(公告、实勘)调查初审]; 区局:复审—(终审登簿)—缮证; 镇级窗口:拍照发证

  四、审批时限(说明)

  30个工作日(镇中心18个工作日,区局1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

  1、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80元/件。收费对象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550元/件。收费对象如下:

  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抵押权。

  2、不动产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3、收费优惠减免:

  (1)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收费对象如下:

  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2)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证书工本费10元/本。收费对象如下: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公示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3)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证书工本费10元/本。收费对象如下: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备注

  (1)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二)交易手续费(企业免征收)

  1、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收取2元/平方米;

  2、存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4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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