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居民医疗保险中途参保办理材料/佛山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办理材料
一、村居统一征收的
1.填写《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
2.参保人户口簿复印件
二、按家庭户统一征收的
1.填写《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
2.家庭户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户首次办理的原则上提供户主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大中专院校申办人
1.填写《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
2.参保学生的学生证复印件。
3.大中专院校参保学生属于低保、优抚等民政对象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民政部门申办人
1.填写《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
2.《参保人员名册》
五、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1.填写《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
2.在本市就读证明材料(如学生证)
3.父母身份证
4.户口本
5.出生证
6.指定扣费账户等原件和复印件
业务表格 :
《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
什么是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简单讲是:发放了几个月。指数每年的缴费基数与前年的当地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全部加起来求平均。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上面求得那个值乘以退休时的当地月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佛山五区各社保局电话、地址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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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以社区、居(村)委会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在为社区、居(村)委会辖下城乡居民参保前,须办理参保登记。
提交材料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所属镇(街)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村(社区)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缴费开户银行印鉴(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参保登记申请表》等材料。
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向所属社保机构提交资料并提出申请;
2、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村(社区)委会,社保机构予以参保登记。
办理时限
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系电话
保险关系或户籍所属各社保机构【具体查看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
社区或村居委会所属的各区镇(街)社保机构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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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未规定时间为其员工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交材料
1、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追溯补缴社保费申请表》
2、补缴证明资料,包括员工工资单、会计凭证、员工花名册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单位提交补缴材料向所属社保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
2、所属社保机构审核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并出具补缴核定单据给参保单位;
3、参保单位持补缴核定单据,到当地地税部门刷卡缴费。
收费标准
不收手续费,补缴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
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点
单位社保业务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
办公时间
每月的1-2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账户转移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七、与原办法的衔接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确认记录其应具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为参保人核实、确认记录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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