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佛山养老保险变更办理材料/佛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佛山养老保险变更办理材料
单位办理
1、《佛山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3、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地税机关出具的变更凭证,或变更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办理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
2、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
3、个人档案(个人档案需密封递交,涂改无效)
4、记载参加工作时间或出生日期的最早原始凭证(个人档案需密封递交,涂改无效)
5、关于记录出生日期的辅助证明材料(如本人出生证或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的《户籍登记表》)
办理地址
1、各区参保人请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地址和电话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请到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市社保局
佛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管理: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政府补贴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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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农村居民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参保缴费;
(2)年满60周岁;
(3)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其中,在当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数不少于15年。
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顺德区户籍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月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
(一)本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二)本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期连续缴费;未按期连续缴费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财政不再给予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本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期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足15年的差额年限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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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养老保险变更办理条件
单位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如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代码等发生变更的。
个人
参保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与户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户口性质、性别等)、工作档案材料(如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档案出生日期等)不符的。
办理地址
1、各区参保人请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请到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市社保局
佛山城乡居民政府补贴养老保险标准: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有条件的地区对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广东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广东省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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