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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总则/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总则

时间:2020-09-23     人气:1091     来源:     作者:
概述: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区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乡镇集体、人民团体)及公民适用本办法。

  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市房改政策规定租赁给本单位职工的住宅用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或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以合作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租赁登记制度,租赁双方当事人应依法进行租赁登记,未经市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未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的,不得占用他人房屋。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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