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商品房交易转移登记办理指南/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总则
佛山商品房交易转移登记办理需要用的材料有哪些?办理的条件需要注意什么,办理的流程又是如何,本文中都有详细的整理~
办理条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生效备案;
2.自然人购买住宅的须具有佛山市限购政策下的购房资格。
3.房屋未被查封、冻结等
4.已缴纳物业维修资金
办理材料1 、 《商品房交易登记申请书》
2 、 《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
3 、 购房者身份证文件
4 、 购房发票(办证联)原件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契税审批表》
6 、 宗地图复印件2份
7 、 房屋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8 、 街区更正地址证明
9 、 2002年9月1日后确权的别墅式住宅(独立验收部分),提供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
10 、 10.《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对帐簿》复印件,或银行收款证明(盖银行业务章并显示属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复印件(属2006年5月23日前所批的项目预售不需提交)
11 、 购房资格审核表
办理流程收文-审批-核准-缮证-收费-发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佛山商品房交易转移收费标准
办理地址顺德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地址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一楼
联系电话 :0757-22836212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办理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及身份情况证明;
(3)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4)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
(5)计划生育证明;
(6)诚信承诺书;
(7)符合加分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8)住建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填写表格—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审核—复审评分—轮候—发放
办理时间
不定
办理地点
佛山市各区房产管理局
申请本区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般以户口簿登记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我区城镇同一地址常住户口且实际共同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三)居住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未租住政府公房且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 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3. 既租住政府公房,也有自有住房的,以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与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说明:原有自有住房,现已拆迁并以货币方式进行了补偿,该房屋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没有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的。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过房产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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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一、购房人是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的
1、《购房人申明陈述书》(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样本)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户口簿(已婚的提供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未婚的提供购房人户口簿,离婚的提供购房人及所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
二、购房人是非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的
1、《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户口簿(已婚的提供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未婚的提供购房人户口簿,离婚的提供购房人及所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
5、提供在佛山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有效的居住证
三、购房人是港澳台居民、华侨的
1、《关于所购房屋为境内唯一自用房屋承诺书》(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样本)
2、身份证明
3、在境内工作、学习或居留的证明(当事人持通行证亲自申办视作已取得居留证明)
4、购房人为华侨的需提交属于中国华侨的证明(该证明可到祖籍地的外事侨务部门出具)
四、购房人是非港澳台居民、华侨的境外人士
1、《关于所购房屋为境内唯一自用房屋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提交有关部门(聘用单位或其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境外个人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证明
五、购房人是中央、省直单位等机构驻佛山市的工作人员
1、《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2、身份证明
3、省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省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4、工作单位在本市的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户口簿(已婚的提供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未婚的提供购房人户口簿,离婚的提供购房人及所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
六、驻佛山部队军人(视为佛山市户籍)
1、《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2、军官证
3、有身份证的同时提交身份证
4、部队(单位)工作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户口簿(已婚的提供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离婚的提供所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
七、驻广州部队军人(视为非佛山市户籍)
1、《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2、军官证
3、有身份证的同时提交身份证
4、部队(单位)工作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户口簿(已婚的提供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离婚的提供所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
注意事项:
1、凡房屋用途为“住宅”或包含住宅的都列入限购范围;
2、佛山市户籍家庭在佛山市区域可拥有两套住宅,非佛山市户籍家庭在佛山市区域可拥有一套住宅;
3、户籍居民家庭是指“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已成年的未婚人士为独立一个家庭;
4、已婚的提供结婚证(能直接反映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可替代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
5、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是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区、镇计生部门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有效期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上述证明无注明有效期的,则有效期为证明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
6、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成年人(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男性、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女性)不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7、通过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证明当事人离婚状况的,该法律文书需加盖法院生效章;
8、未成年人不与父母同一户口簿或同一户口簿内不能直接反映与父母关系的,提供出生证明;
9、提供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暂不予受理;
10、个人所得税证明必须同时出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不属佛山市户籍,但在我区开办企业的个体户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自然人到所属税务机关窗口出具《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证明》;对于工资未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出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若在相关网站不能打印该清单的,须另行到所属地税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1、若购房人所持的是集体户口簿,申请登记时不能提供户主页原件的,则需同时提供户主页复印件和购房人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集体户口单位公章或所属居委会公章或派出所公章,同时提供购房人户口簿本页原件供查验;
12、如有特殊情况,需另提交相关资料。
审批条件
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商品房;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已依法进行初始登记,确认了权属的房地产;
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将上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⑴、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⑵、商品房过户证明;
⑶、开发公司盖章的房屋平面图;
⑷、经房屋平面图测绘机构测绘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⑸、购房发票;
⑹、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⑺、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⑻、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审批收费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登记费:住房:80元/件(套)非住房:550元/件(宗)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 10元/本(第一本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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