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打分标准/禅城区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1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7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3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9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收入评分
(一)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计20分;
(二)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2倍的计17分;
(三)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1.4倍的计14分;
(四)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1.6倍的计11分;
(五)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1.8倍的计8分;
(六)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2倍的计5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禅城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禅城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禅城时间认定: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区落户的,在禅城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三)因支援外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禅城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禅城的,子女户籍在禅城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家庭平均年龄评分
家庭平均年龄30岁起评,起评分为1分,每增1年加0.5分。每户最高分为15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家庭中有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每户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七、申请人父母或子女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申请人需要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1人扣15分,超生2人以上(含2人)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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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在每年4、5月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递交相关资料后,由社区居委会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提交资料报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民政局进行住房情况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复审及评分;
(三)经复审及评分,申请人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建档,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系统轮候;
(五)经公示发生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向镇(街道)或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提出。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其他申请户的审核结果;
(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廉租房的信息,请点击【佛山廉租房专题】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2.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3.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4.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5.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以货币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签产权交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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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向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填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连同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回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3、审核和公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终审,并分别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佛山商品房交易转移登记办理需要用的材料有哪些?办理的条件需要注意什么,办理的流程又是如何,本文中都有详细的整理~
办理条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生效备案;
2.自然人购买住宅的须具有佛山市限购政策下的购房资格。
3.房屋未被查封、冻结等
4.已缴纳物业维修资金
办理材料1 、 《商品房交易登记申请书》
2 、 《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
3 、 购房者身份证文件
4 、 购房发票(办证联)原件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契税审批表》
6 、 宗地图复印件2份
7 、 房屋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8 、 街区更正地址证明
9 、 2002年9月1日后确权的别墅式住宅(独立验收部分),提供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
10 、 10.《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对帐簿》复印件,或银行收款证明(盖银行业务章并显示属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复印件(属2006年5月23日前所批的项目预售不需提交)
11 、 购房资格审核表
办理流程收文-审批-核准-缮证-收费-发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佛山商品房交易转移收费标准
办理地址顺德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地址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一楼
联系电话 :0757-22836212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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