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调房暂行规定/三水区非本区户籍家庭公租房申请材料
一、本区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调房适用于本规定;其他形式配套建设的公租房调房规定由产权单位自行制定。
二、公租房承租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调换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同一户型面积相近的公租房:
1、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或视力残疾、行动不便的;
2、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申请和审核
1、申请。申请人向区住建部门提出调房申请并填写《佛山市高明区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审核。区住建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按申请的先后顺序登记入册,列入选房范围。
四、选房规则
(一)区住建部门在有符合条件的空置公租房房源情况下通知申请人抽签选房。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必须到区住建部门进行选房登记,申请人未按期登记选房的视同放弃本次选房,继续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二)区住建部门会同高明区沧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定期进行抽签选房,参加选房的申请人按以下次序抽签选房:
1、同时符合本规定两个调房条件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或视力残疾、行动不便的;
3、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5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同一次序内的申请人按登记入册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三)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纪检组对抽签选房过程进行监督。
五、申请调换公租房的承租人家庭,除提交《佛山市高明区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外,还应按如下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或视力残疾的残疾人而申请调换公租房的,提供相关的《残疾人证》和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证明。
2、因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而申请调换公租房的,提供该年满75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六、申请人家庭在入住新房前应办妥原房退房手续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解除原租赁合同,与高明区沧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七、公租房承租人家庭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调换公租房。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规定由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或A4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的请带备原件供社区居委会核对):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离异或丧偶、死亡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2、房产证明资料,租赁合同等;
3、提出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养老待遇收入或其他收入证明,其中:
(1)提交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见《申请表》),同时附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证据(如工资收入签收表、工资单等)或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工资卡流水账单),以及该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2)已离退休的,提供养老待遇收入证明或有反映该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卡流水账单等;
(3)个体工商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和当年度纳税申请的相关报表及税收缴交凭证;
(4)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属居委会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见《申请表》)。
4、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就读证明;
5、社保参保证明(提供从申请当月之前连续36个月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
6、残疾人、孤寡老人、危重病人(需提供二级或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三无”家庭,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等证明证件;
7、其他要求补充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将作为日后审查的重要依据,所提交的资料将不予以退回。
+相关链接: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一)区住建部门在有符合条件的空置公租房房源情况下通知申请人抽签选房。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必须到区住建部门进行选房登记,申请人未按期登记选房的视同放弃本次选房,继续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二)区住建部门会同高明区沧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定期进行抽签选房,参加选房的申请人按以下次序抽签选房:
1、同时符合本规定两个调房条件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或视力残疾、行动不便的;
3、家庭成员中有年满 75 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同一次序内的申请人按登记入册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三)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纪检组对抽签选房过程进行监督。
申请对象 租金标准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一)南海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一档:原廉租房低保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南海区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1、申请人具有南海区户籍;2、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5、申请人双方父母在佛山市均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住房居住直系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6、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低保资格的申请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已婚(离异)二代或年满30周岁未婚人士可作为一个家庭提出申请。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房产证明材料及居住状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4.属烈士家属、优扶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退役) 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下放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5.社保证明;6.诚信承诺书。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8、低保证明;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10.计划生育证明;11..双方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二)南海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房、经适房已并入公租房,公租房租金分档计收,我区继续保留原廉租房、经适房租金标准。) 第二档:原廉租房(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南海区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1.申请人具有南海区户籍;2.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佛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5、申请人双方父母在佛山均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住房居住直系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已婚(离异)二代或年满30周岁未婚人士可作为一个家庭提出申请。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房产证明材料及居住状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4.属烈士家属、优扶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退役) 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下放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5.社保证明;6.诚信承诺书。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9.计划生育证明;10.双方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三档:原经济适用房(原经适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南海区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1、申请人具有南海区户籍;2、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5、申请人双方父母在佛山市均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住房居住直系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已婚(离异)二代或年满30周岁未婚人士可作为一个家庭提出申请。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房产证明材料及居住状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4.属烈士家属、优扶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退役) 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下放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5.社保证明;6.诚信承诺书。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9.计划生育证明;10.双方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中收入家庭 一般公租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2295元或以下、家庭人均总资产不超过10万元。1、申请人具有南海区户籍;2、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5、申请人双方父母在佛山市均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住房居住直系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已婚(离异)二代或年满30周岁未婚人士可作为一个家庭提出申请。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房产证明材料及居住状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4.属烈士家属、优扶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退役) 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下放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5.社保证明;6.诚信承诺书。7.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二)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人员 租金不高于所入住保障房项目的政府租金指导价。1.具有佛山市户籍并在南海区桂城街道就业;2.在南海区桂城街道无自有住房。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共同申请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毕业证(学历证明);3.诚信承诺书4.社保证明;(三)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经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的行业引进人才;(2)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3.有缴纳社会保险费;4.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工作所在镇(街道)无私有房产。1..单位书面申请书及申请人员明细表;2..各申请入住人员资料:(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劳动(聘用)合同;(3)社保证明(国外或港澳台户籍的可免提供);(4)诚信承诺书(5)专业(职业)技术资格证书;3.南海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确认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四)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1.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南海区内无私有房产;2.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有缴纳社会保险费;4.从事个体工商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以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劳动(聘用)合同。3.诚信承诺书4.社保证明;备注: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带备以上资料向户籍(或单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1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7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3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9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收入评分
(一)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计20分;
(二)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2倍的计17分;
(三)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1.4倍的计14分;
(四)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1.6倍的计11分;
(五)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1.8倍的计8分;
(六)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2倍的计5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禅城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禅城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禅城时间认定: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区落户的,在禅城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三)因支援外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禅城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禅城的,子女户籍在禅城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家庭平均年龄评分
家庭平均年龄30岁起评,起评分为1分,每增1年加0.5分。每户最高分为15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家庭中有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每户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七、申请人父母或子女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申请人需要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1人扣15分,超生2人以上(含2人)扣20分。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廉租房的信息,请点击【佛山廉租房专题】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在每年4、5月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递交相关资料后,由社区居委会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提交资料报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民政局进行住房情况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复审及评分;
(三)经复审及评分,申请人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建档,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系统轮候;
(五)经公示发生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向镇(街道)或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提出。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其他申请户的审核结果;
(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廉租房的信息,请点击【佛山廉租房专题】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