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评分标准/佛山市高明区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本区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收购(或租赁返租)、公房改造等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按以下十一个项目分别评分,最后总分高的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各项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一)无房户:得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10m2(含)以下:得20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10m2(不含)至11m2(含):得16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11m2(不含)至12m2(含):得12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12m2(不含)至13m2(含):得8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13m2(不含)至14m2(含):得4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4m2(不含)至15m2(含):得2分;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3.0倍:得15分;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3.5倍:得10分;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4.0倍:得5分;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4.0倍:得0分;
三、户口在高明区时间: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高明区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得分为30分。在高明区时间认定如下: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区落户的,在高明区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三)因支援外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高明区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高明区的,子女户籍在高明区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符合转业安置本区条件的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家庭申请的,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以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配偶系随军入住高明区的,军人在高明区的时间按配偶随军入住高明区时间计算;配偶户籍属本区的,军人在高明区的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转业干部在高明区的时间参照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计算。
四、在高明区工作年限:
参与申请的家庭,每个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在高明区工作的时间每人每年得1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得1分,6个月以下(含6个月)得0.5分,每户最高得20分。
五、家庭人员结构:
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5分。
六、专业技术人员计分标准(最高分20分):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加20分;
(二)具有本科学历、中级或技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加15分;
(三)具有大专、初级职称的专业人才加10分;
(四)具有中专学历、高级技工的专业人才加5分。
七、属政府计划内引进人才加10分。
八、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孤儿、残疾人家庭,以及受到区政府或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每户加10分。
九、符合承租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
十、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需要单独申请公共租赁房保障的扣10分。
十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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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由产业园区、企业、村镇集体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并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限定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由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申请租住的住房。
本市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 解决本市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城镇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第六条 市住建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编制建设规划,定期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情况,加强各部门联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确保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审核公正性和准确性。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年度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资金和建设任务。建立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对象准入和退出资格审核,确保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
第七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从事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建设、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等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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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住建部门在有符合条件的空置公租房房源情况下通知申请人抽签选房。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必须到区住建部门进行选房登记,申请人未按期登记选房的视同放弃本次选房,继续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二)区住建部门会同高明区沧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定期进行抽签选房,参加选房的申请人按以下次序抽签选房:
1、同时符合本规定两个调房条件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或视力残疾、行动不便的;
3、家庭成员中有年满 75 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同一次序内的申请人按登记入册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三)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纪检组对抽签选房过程进行监督。
申请对象 租金标准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一)南海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一档:原廉租房低保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南海区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1、申请人具有南海区户籍;2、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5、申请人双方父母在佛山市均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住房居住直系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6、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低保资格的申请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已婚(离异)二代或年满30周岁未婚人士可作为一个家庭提出申请。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房产证明材料及居住状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4.属烈士家属、优扶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退役) 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下放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5.社保证明;6.诚信承诺书。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8、低保证明;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10.计划生育证明;11..双方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二)南海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房、经适房已并入公租房,公租房租金分档计收,我区继续保留原廉租房、经适房租金标准。) 第二档:原廉租房(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南海区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1.申请人具有南海区户籍;2.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佛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5、申请人双方父母在佛山均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住房居住直系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已婚(离异)二代或年满30周岁未婚人士可作为一个家庭提出申请。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房产证明材料及居住状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4.属烈士家属、优扶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退役) 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下放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5.社保证明;6.诚信承诺书。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9.计划生育证明;10.双方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三档:原经济适用房(原经适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南海区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1、申请人具有南海区户籍;2、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5、申请人双方父母在佛山市均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住房居住直系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已婚(离异)二代或年满30周岁未婚人士可作为一个家庭提出申请。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房产证明材料及居住状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4.属烈士家属、优扶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退役) 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下放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5.社保证明;6.诚信承诺书。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9.计划生育证明;10.双方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中收入家庭 一般公租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2295元或以下、家庭人均总资产不超过10万元。1、申请人具有南海区户籍;2、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5、申请人双方父母在佛山市均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住房居住直系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已婚(离异)二代或年满30周岁未婚人士可作为一个家庭提出申请。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房产证明材料及居住状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4.属烈士家属、优扶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退役) 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下放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5.社保证明;6.诚信承诺书。7.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二)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人员 租金不高于所入住保障房项目的政府租金指导价。1.具有佛山市户籍并在南海区桂城街道就业;2.在南海区桂城街道无自有住房。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共同申请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毕业证(学历证明);3.诚信承诺书4.社保证明;(三)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经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的行业引进人才;(2)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3.有缴纳社会保险费;4.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工作所在镇(街道)无私有房产。1..单位书面申请书及申请人员明细表;2..各申请入住人员资料:(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劳动(聘用)合同;(3)社保证明(国外或港澳台户籍的可免提供);(4)诚信承诺书(5)专业(职业)技术资格证书;3.南海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确认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四)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1.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南海区内无私有房产;2.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有缴纳社会保险费;4.从事个体工商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以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劳动(聘用)合同。3.诚信承诺书4.社保证明;备注: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带备以上资料向户籍(或单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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