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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市外迁入办理材料

时间:2020-09-23     人气:1914     来源:     作者:
概述: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1、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四)购房入户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父母投靠子女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3、子女投靠父母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副营、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随军家属可以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已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十四)上述市外准入条件中,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市外迁入办理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手续完备的《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卡》。(收原件)

  4、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迁入自有产权房屋或单位分配、安排居住房屋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接收入户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交该家庭户的《房产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写明同意拟迁入人迁入,并在受理民警见证下签名,视为“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收原件,《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7、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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