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材料/佛山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疑问解答
佛山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材料:
1、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所属镇(街)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村(社区)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缴费开户银行印鉴(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参保登记申请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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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佛山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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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补缴当月20日前存足相应的养老补缴保险费到扣账号中备扣费,由于余额不足导致不能成功扣缴的,视同本人放弃补缴。
2、符合条件办理补缴的城乡居民只允许作一次性补缴申请,申请了按30元/月的档次办理补缴,扣费成功之后,不能换申请按80元/月的标准补缴。补缴人应认真考虑清楚后再选择补缴档次。
3、补缴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补缴保险费+原来个账储存额)÷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以缴清费用当月本人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为对应标准(向前补发至2014年8月的,以2014年7月的年龄为对应标准)。
4、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5年的,其在我市按期连续缴费的年限(含延缴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因此,只有连续缴费的年限,才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
5、领取养老金期间终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另外,还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是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
6、申请人必须通过使用本人在佛山市内农业银行账户进行缴费。
(2)|参保人缴费年限为3年,是否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为15年
参保人可申请一次性补缴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已有3年缴费年限的参保人,最多可以申请一次性补12年的养老保险费。
(3)办理一次性补缴所需材料
需填写《禅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佛山市内农业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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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佛山养老金调整方案
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
2020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调整。
2020年6月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2020年7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
2019年12月退休、2020年1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20年。
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
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60元。
挂钩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0年6月30日前(含当日)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10元,全年1320元;
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70元,全年2040元;
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20元,全年2640元;
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50元,全年4200元;
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600元,全年7200元。
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发放时间
计划202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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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管理: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政府补贴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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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的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变动情况。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以本人劳动时期的积累用于本人退休后的养老保障,主要体现个人的自我保障,也体现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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