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佛山禅城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办理条件
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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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生育就医确认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达帐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举例:参保人2月到5月是正常缴费的,享受生育待遇的时间是3月到6月。
若6月停保(即6月不再缴交社保费),则7月开始不能享受生育待遇;
若6月无按时缴纳社保费,则7月份是不能享受生育待遇,7月开始按时缴费并补缴6月的保险费,参保人7月份不能享受生育待遇,只能是从8月份开始享受生育待遇。
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在佛山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不满12个月,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才满12个月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并持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禅城区内任一社保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如管理机构是科室的,可以到禅城区任一社保分局申请办理)。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时,应当先办理计生部门登记手续。

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
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含)(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开始,由个人或单位经办人(以下统称申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办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预产期)原件;
4.1张小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5.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可选择异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注:1.《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fssi.gov.cn),并需单位盖章。
2.异地产检仅限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职工。
3.请慎重选择定点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予以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因特殊情况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参保职工需到异地分娩的,或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需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除提供上述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选定分娩住院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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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个人也能申领生育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月1日起1年内,直接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①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
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佛山申请生育津贴所需条件:
①需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②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及产假期间均需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③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
④需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1日起1年内申请。
缴费基数
1310元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上限为2013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96元的300%即12588元。参保人2013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缴费比例
1%
佛山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分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两个部分:
单位缴纳:0.5%
个人缴纳:0.5%
计算公式
单位缴费=1310元×0.5%=6.55元
职工个人缴费=1310元×0.5%=6.55元
失业保险总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13.1元
办理对象
持佛山市柒伍柒科技有限公司常住户口簿,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失业居民。
领证人员必带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
2、近期免冠正面5分照片2张;
3、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凭审验合格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婚人员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各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还须带备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持有《佛山市待业人员就业证》人员,带《佛山市待业人员就业证》,已凭该证签订劳动合同的,须先办理退场手续。
(二)毕业生
1、初中、高中、技校、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和毕业半年以上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毕业证的人员,带《结业证》、《肄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学校证明。
2、毕业未满半年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须办理《失业证》的,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
(三)新迁入户人员
1、退伍军人:带《退伍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介绍信;
2、属工作调动新迁入户的:带劳动部门出具的《调(流)动介绍信》;
3、“农转非”、“非转非”人员:带劳动部门出具的《招工审批表》;
4、其他原因新迁入的:带居委会的新迁入户证明。
(四)原固定职工
凭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或《全员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五)干部身份人员
凭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同意办证证明。
(六)其他人员
凭居委会出具个人情况证明办理。
(七)遗失《就业证》或《失业证》申请补发《失业证》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劳动管理所或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未办理就业登记的予以补发。
办证程序
办证人员带备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所即可办理。
办理地点
办理人户籍所在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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