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共同财产如何分配/佛山户籍人员与外国人离婚登记流程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及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须对共同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另外,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这要求我们对新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财产,从所有权归属的角度加以认定。婚姻法第17条首先对此做了列举、概括并举式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条第3项之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性,在当事人取得知识产权后,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所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时,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即发放费用总额/(70-军人的入伍年龄)。
在社会生活中,夫妻双方购买的房产一般登记在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名下。但根据物权法的基本规则,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为所有权人,这样对夫妻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婚前承租房屋和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此条的规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因为承租得来的住房是不会也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作为一个定语修饰房屋的的话,就大大限制了该条的适用范围,因此欠缺妥当性;如果仅仅是双方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被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显然更有理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也没有加以专门说明的必要。而我们认为后一种理解更符合立法原意,也更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
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做了原则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当前,父母对子女婚姻进行经济资助购置大件商品,仍是普遍现象。对于此类财产的归属,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当事人结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在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说明: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 佛山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外国人员
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双方
1、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 1
提出申请
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2
填写声明书
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签名离婚
- 3
签名离婚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或按指印。
- 4
审核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申请人双方即时领取离婚证。
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
点击查看佛山市婚姻登记机关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所需费用9元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l、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离婚登记每对9元
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这种说法,只是说,分居两年以上的达到了离婚的自然条件,但是还必须经过民政部门进行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才能算是正式离婚。
五、办理地址
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禅城区五峰四路25号中国建设银行侧
电话:82028881 82028880
南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南海区桂城南新四路1号
电话:86239592
顺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
电话:22835526
高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88号
电话:88823630
三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2号102
电话:87736972
佛山各区结婚登记处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2:0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禅城区各婚姻登记处地址和电话
南海区各婚姻登记处地址和电话
顺德区各婚姻登记处地址和电话
三水区各婚姻登记处地址和电话
高明区各婚姻登记处地址和电话
离婚起诉书怎么写?离婚起诉书是起诉离婚(诉讼离婚)时必不可少的文件。当夫妻一方愿意离,另一方不愿离;或双方均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夫或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离婚起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状、离婚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书。离婚起诉书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离婚诉讼管辖等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离婚诉状写作应包含的一般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诉讼目的确定诉讼请求的范围。诉讼请求体现了起诉人的诉讼目的,根据“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如当事人没有起诉离婚法院就绝不能判决离婚,当事人没有起诉赔偿法院就不能判决赔偿,当事人起诉要求赔偿5万法院就绝不能支持10万。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离婚诉状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当,将直接损害原告自身利益。
离婚诉状诉讼请求必须在法律保障的范围内提出。当事人请求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如当事人起诉分居,针对这样的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再如当事人要求离婚过错赔偿50万,这样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如果法院不予支持将无辜多支付很多诉讼费。
根据事实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起诉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归根结蒂要落实在证据的有效性上。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那么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反而还有承担多付诉讼费的风险。因此,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的范围,是避免风险赢得诉讼的关键。
离婚诉状“事实与理由”是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解释和说明,离婚诉状“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建立在“事实与理由”基础之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当事人在离婚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其一、离婚诉状“事实与理由”必须是客观发生的、真实的事实;
其二、离婚诉状“事实与理由”必须拥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
其三、离婚诉状“事实与理由”必须满足离婚诉状“诉讼请求”的事实要求。
最后,提醒写离婚起诉书诉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任何一个诉讼案件都绝不可能让法律和道德完全站在原告一边,为此,离婚诉状“事实与理由”中的客观事实必定包含对原告有利的事实,也同时包含不利的事实。当事人在书写离婚诉状“事实与理由”时必须对不利事实加以注意,因为一旦书写在离婚诉状上,将根据“自认规则”不能反悔,开庭审理时,这就等于“自己打了自己嘴巴”。
2、最好不用离婚诉状格式模版书写。网络上或法院提供的离婚诉状格式模版是“通用的”、“万能的”,可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离婚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及所留存的证据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此时如果当事人对离婚诉状不加以重视,没有把自身案件的“个性化”体现出来,那么将很难说服法官支持离婚诉状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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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作用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交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便将您纳入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对象,您就可以在当地享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而不用再花费时间、路费回原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遇到什么困难还可以得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帮助。
另外按规定有关部门在审批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拒不按规定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当地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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