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别真假《出生医学证明》/佛山出生证明办理材料
如何辨别真假《出生医学证明》
为提高广大户籍民警识别真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能力,现将识别经验提供给大家,供大家参考:
(一)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存根联(副页)与正页是否相同,编号字体大小是否均匀,可通过用湿布擦拭编号字体的方法,如果编号字体变模糊或掉颜色可判定为假证。
(二)正式《出生医学证明》正页绿色边框和背景图案颜色均匀明亮清晰,而假证的色泽不均匀,图案模糊。
(三)正式《出生医学证明》纸张质量很好,通过灯光照射感觉背景有水印,且水印有凹凸感。通过仔细观察水印部分是清晰的五角星大图案。假证通常没有水印或水印部分凹凸感不明显,水印部分的五角星模糊。
(四)《出生医学证明》副页部分家庭住址一栏,正式《出生医学证明》应该填有详细的市县区乡镇三级的详细地址,如果跨省出生的应该还有省份的名称。假证大多填写不规范。
(五)《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左下角《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直径32毫米。大于或小于都为伪造的假证。
(六)填写的内容是否有逻辑上的错误,假证因与实际情况不符,通常有逻辑上的错误。如证件发证时间比婴儿出生时间更早;产妇孕期80多周(正常应在40周左右)等逻辑上的错误。
(七)《出生医学证明》在1999年以前,必须用钢笔或炭素笔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更换补开的医学出生证明。但从1999年以后《出生医学证明》必须为计算机打印,不允许涂改,《出生医学证明》上还应有接生人员签名。
(八)《出生医学证明》从2000年开始增加英文字母ABCD以此类推,2000年出生的英文字母一定为A开头。不同省份的编号与邮编开头相同,如山东一定是英文字母加37开头。特殊情况:一般医院在领用《出生医学证明》时预领数量是以上年度医院人口出生数为准领取,如果当年在该医院出生的人口数多于上年或少于上年则《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英文字母变为下一年度使用的编号或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编号为上年度编号。(该情况本人咨询和查阅过当地卫生、妇幼保健院负责人和提供的资料)
(九)2000年起《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身份证号码由15位变为18位。
(十)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由原来的两联变为三联。增加的一联为接生单位存根,可通过副页边缘是否有剪切痕迹判断,如果没有剪切痕迹可能就是假证。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出生所在地医院后盖的,所以如果《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章为印刷体章肯定是假证。备注:我国《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统一标准从1996年1月1日开始。
1、 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为两联无明显的防伪标识,水印图案内没有五角星。
2、2003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为三联,编号增加英文字母,水印图案内有五角星。
3、2004年12月1日开始使用新的防伪《出生医学证明》,也就是目前在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副页编号处增加绿色防伪油墨,通过专用检测板0度,60度和120度可显示出生证和CSYXZM字样。
4、鉴定《出生医学证明》除了上级配发的检测板之外还可以用验钞机鉴别,在验钞机的荧光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印章会反光,在出生证的国籍位置有“中国妇幼卫生”的印章,在中国地图北京位置的圆圈内有个“五角星”(旧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印章不反光)。
出生证明是宝宝出生情况的一个证明。那么办理材料有哪些呢?一起来看一下。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母婴出院结帐单
3、身份证
(1)父母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价和复印件)
(2)领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价和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
一、受理条件:
1.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在禅城区辖区范围内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记录证明;
2.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在禅城区辖区范围内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二、申请材料:
业务情形1: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记录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补发样表)
1.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补发对象的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特殊情况:根据需要补充其他申请资料。
业务情形2: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遗失证明(请点击: 遗失证明参考格式)
(1)小孩已入户的,由小孩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遗失证明。
(2)小孩未入户的,由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遗失证明。
3.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1份);
4.父母双方身份证、户籍簿(如小孩已入户,须含小孩户籍簿)、结婚证(离婚证及抚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办理程序:
业务情形1: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记录证明
凭业务情形1的申请材料到原助产单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窗口申请补发,由原助产单位审验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补发出生医学记录证明给申请人。
业务情形2: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1)申请人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及遗失证明到原助产单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窗口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助产单位提供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凭业务情形2的申请材料提交禅城区妇幼保健所办理。
四、办理部门:
禅城区妇幼保健所
五、受理地址:
禅城区妇幼保健所地址:(禅城区中心医院精进楼一楼西门医学影像部旁)
六、办结时限:
业务情形1:即办;
业务情形2:受理后五个工作日的周四。
七、咨询查询:
82778218、82778215
八、收费标准:
无
特别说明: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出生证明主要是证明以下的条款: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 》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符合《条例》有关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中国公民,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第五条 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法: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一)社会抚养征收机关对当事人要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当事人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征收文书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第九条 有列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征收机关未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的;
(三)未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
第十条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这二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由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论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委托银行代收款,未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代收代缴。当事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按时缴纳。
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收到社会抚养费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所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的专用帐户内。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当事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佛山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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